下載app免費領取會員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印發《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信用評價辦法》的通知
閩建〔2024〕23號
各設區市住建局、平潭綜合實驗區交建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省住建廳制定了《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信用評價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地嚴格落實,加強對質量檢測機構的檢查評價,保障建設工程質量。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4年12月31日
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信用評價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行為,建立公平、公正、有序的檢測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實施細則》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福建省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信用評價工作。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信用評價,是指評價實施單位依據本辦法,對具有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資質證書的檢測機構在福建省行政區域內開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檢測活動情況進行量化評價。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評價實施單位,是指省、設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下同)、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質量監督機構,以及本辦法明確的其他參與評價部門。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以下簡稱“省住建廳”)是福建省檢測機構信用評價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評價標準和管理制度,建立福建省檢測機構信用評價系統(以下簡稱“信用評價系統”)并發布信用評價結果,對全省檢測機構信用評價工作實施監督指導。
市、縣(區)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規定,具體負責本轄區檢測機構信用評價工作。
第四條 評價實施單位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嚴格遵照本辦法開展檢測機構信用評價工作,結合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及時更新記錄檢測機構的信用信息,維護檢測機構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 信用評價系統部署在省住建廳官網(網址:https://zjt.fjjs.gov.cn),與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政務服務系統、福建省建設工程監管一體化平臺等信息系統實現數據對接。
第二章 信用評價內容
第六條 檢測機構信用評價采用百分制,由起評分50分、檢測機構能力評價10分、優良行為評價10分、現場評價30分和不良行為評價扣分五部分組成。信用評價總分100分,不設負分,不良行為評價采用扣分制,直至總分扣完為止。具體評價指標詳見《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信用評價表》(附件1)。
同一項目、同一行為受到多個表彰、獎勵或行政處罰、行政處理的,以分值最高的計算,不重復累加。
第七條 檢測機構能力評價指對檢測機構資質能力、人員及報告數量的量化評分。報告數量以檢測機構上一年度上傳福建省建設工程監管一體化平臺(以下簡稱“監管一體化平臺”)的報告數量計算。
第八條 優良行為評價指評價實施單位對檢測機構在工程質量檢測活動中的獲獎、科技創新及受到省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相關專業部門的獎勵、表彰,所形成的優良行為信用信息進行綜合量化評分。
第九條 不良行為評價指評價實施單位對檢測機構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工程建設技術標準,或者嚴重違反合同約定,受到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相關專業部門的行政處罰(處理)等,所形成的不良行為信用信息進行綜合量化評分。
第十條 現場評價指評價實施單位根據《檢測機構現場評價表》(附件2)的要求,按專項資質對檢測機構開展房屋市政工程檢測活動情況進行綜合量化評分。
第三章 信用評價規則
第十一條 檢測機構能力評價信息中報告數量由監管一體化平臺自動采集,其余由檢測機構如實申報;優良行為評價信息中由檢測機構自行申報的,檢測機構應當在有關表彰、獎勵或認定文書印發之日起12個月內,登錄信用評價系統如實填寫,并將相關文書等證明材料上傳信用評價系統。檢測機構未申報或逾期申報的,不予采集評價。
第十二條 檢測機構不良行為信息,按照“誰查處、誰采集”原則,由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評價機構負責填報,在作出文書之日起1個月內采集評價。開展集中行政處罰的地區,由違法行為調查部門跟蹤處罰情況,并將行政處罰納入信用評價。
涉及司法機關判決、住建部作出的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理的,檢測機構在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憑處罰文書及相關證明材料,在信用評價系統主動申報。檢測機構按時主動申報的,按規定的扣分值減半扣分;對超時但主動申報的,按規定的扣分值扣分;對超時且不主動申報的,由檢測機構所在地評價實施單位責令整改,按評價標準的1.5倍扣分;對拒不整改的,按評價標準的2倍扣分。
第十三條 信用信息申報實行誠信申報承諾制,檢測機構對信用信息的真實性負責。檢測機構在申報檢測機構信用信息過程中提供虛假信用信息的,每發現1起在不良行為評價中扣10分。
第十四條 檢測機構自行申報的優良行為信息、不良行為信息,由評價實施單位每月集中審核一次,符合評價指標規定的,下個月初在信用評價系統上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設區市評價實施單位,應按要求對轄區內注冊的檢測機構(含省外入閩檢測機構)開展全覆蓋檢查,每年現場評價不少于1次。檢測機構跨注冊地設立的檢測場所現場評價,由其場所所在設區市的評價實施單位實施。
對檢測機構實施差異化監管以及監管部門部署開展的專項整治、層級指導等監督檢查工作的,也可進行現場評價。
第十六條 評價實施單位對檢測機構開展現場評價時,應隨機抽取3個以上專項資質的檢測活動進行評價(不足3個專項資質的全數評價),建筑材料及構配件、市政工程材料至少抽查1個專項,評價內容及指標應按照附件2進行全數評價。現場評價分值Y為該檢測機構評價年度歷次現場評價分值的平均值,單次現場評價分值為該次現場評價所有檢測專項得分的平均值,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Y=( Xi/n ,其中Xi=( Zj/m
Xi:指檢測機構第i次現場評價分值;
n:指檢測機構評價年度現場評價次數;
Zj:指檢測機構第i次現場評價時第j個專項資質評價分值;
m:指檢測機構第i次現場評價時抽取的專項資質數量。
第十七條 檢測機構年度信用評價分值是指檢測機構評價年度在信用評價系統中錄入或生效的檢測機構能力、優良行為、不良行為和現場評價分值,再加上起評分的總計得分,各項評價情況應按規定實時錄入、年度匯總。
省住建廳每季度通過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站公示和發布檢測機構上一季度的檢測機構信用評價分值,其中檢測機構能力、現場評價分值按上一年度得分計算,優良行為、不良行為實行季度動態更新。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自公示期結束的次日起在信用評價系統發布生效;公示有異議的,按本辦法相關條款處理,自處理完結的次日起生效。
檢測機構評價年度未承攬業務的,現場評價分值按照當年現場評價的行業平均分值計算。
第四章 異議處理
第十八條 信用信息公示期內,任何組織或個人可以書面方式向評價實施單位提出異議。異議人應當提供真實身份、有效的聯系方式、事實理由和相關證據材料。評價采集的依據文書內容不屬于信用評價異議范圍,對于依據文書內容有異議的,應當依法依規向依據文書異議管轄權的部門提出。
第十九條 評價實施單位應當明確異議受理部門,建立健全異議處理機制。異議受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會同有關部門作出處理決定,并在作出處理意見的下個工作日內在信用評價系統中予以記錄生效,同時將處理意見書面告知異議人。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異議,可不予受理并以書面形式回復異議人。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省住建廳委托省建設信息中心對檢測機構信用評價電子數據進行維護管理,不定期組織對信用評價系統進行復查核驗,保證信用評價系統按規定程序和標準評價。
第二十一條 生效的檢測機構信用評價數據,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任何經批準更改后的檢測機構信用評價數據,不具有溯及效力。
第二十二條 記載檢測機構信用評價的紙質、影像、電子數據等資料,由評價實施單位保存,并自評價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年,不得擅自修改,不得丟失、損壞、銷毀。
第二十三條 省、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檢測機構信用評價工作實施層級監督。評價實施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檢測機構信用評價工作中不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評價實施單位收到工作人員涉嫌違反工作紀律投訴舉報、信訪的,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十四條 現場評價過程中,評價實施單位發現檢測機構存在違規事實的,應責令其改正,檢測機構應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并向評價實施單位提交整改反饋單。評價實施單位應督促檢測機構完成問題整改,并在檢測機構反饋后5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
檢測機構在工程質量檢測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應給予行政處罰的,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五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按照檢測機構信用評價結果,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確定激勵和懲戒事項,對檢測機構實行差別化管理或服務。
鼓勵建設單位優先選用信用評價得分排名靠前的檢測機構。對信用評價得分排名最后5位(若倒數第5家檢測機構所在名次出現并列排名的,則并列檢測機構一并計入)的檢測機構,列為差異化重點監管對象,差異化監管期限為1年。差異化監管期間,列入重點監管對象的檢測機構開展主體結構檢測專項現場檢測前,應至少提前1天書面通知屬地監管部門,檢測機構所在地監管部門每年現場監管不少于2次。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住建廳負責解釋,辦法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級(數)。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信用評價表
2.檢測機構現場評價表
來源:福建省住建廳 官網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師
2025年1月21日
本文版權歸腿腿教學網及原創作者所有,未經授權,謝絕轉載。
下一篇:政策新聞 |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建設全過程咨詢管理規定(試行)》自2025年5月1日起執行
推薦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