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載app免費領取會員
各縣市區、市屬各開發區住建局,濱海開發區、峽山開發區建設交通局,綜合保稅區建設管理局,機關各科室、局屬各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省、市規范涉企行政檢查工作相關要求,進一步推動包容審慎監管,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我局參照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事項清單,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全市住房城鄉建設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全市住房城鄉建設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濰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5年6月20日
全市住房城鄉建設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
清單(2025年版)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適用條件 | 法定依據 |
1 | 建筑業企業未按照《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要求提供信用檔案信息 | 1.首次被發現且違法情節輕微; 2.在限期內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15年1月通過,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2018年12月修正)第四十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過,2021年1月修訂)第三十三條 |
2 | 工程監理企業未按照規定要求提供信用檔案信息 | 1.首次被發現且違法情節輕微; 2.在限期內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07年6月通過,建設部令第158號,2018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過,2021年1月修訂)第三十三條 |
3 | 注冊監理工程師未辦理變更注冊仍執業 | 1.首次被發現且違法情節輕微; 2.在限期內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2005年12月通過,建設部令第147號,2016年9月修正)第三十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過,2021年1月修訂)第三十三條 |
4 | 建筑起重機械出租單位、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 | 1.首次被發現且違法情節輕微; 2.在限期內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2008年1月通過,建設部令第166號)第二十八條第一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過,2021年1月修訂)第三十三條 |
5 | 建筑起重機械出租單位、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注銷手續 | 1.首次被發現且違法情節輕微; 2.在限期內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2008年1月通過,建設部令第166號)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過,2021年1月修訂)第三十三條 |
6 | 建筑起重機械出租單位、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未按照規定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 | 1.首次被發現且違法情節輕微; 2.在限期內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2008年1月通過,建設部令第166號)第二十八條第三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過,2021年1月修訂)第三十三條 |
7 | 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 | 1.首次被發現且違法情節輕微; 2.在限期內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3年11月通過,國務院令第393號)第五十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過,2021年1月修訂)第三十三條 |
8 | 房地產估價機構未按規定的期限保存評估檔案 | 1.首次被發現且違法情節輕微; 2.在限期內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2016年7月通過)第四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過,2021年1月修訂)第三十三條 |
9 | 房地產估價機構及其估價人員應當回避未回避 | 1.首次被發現且違法情節輕微; 2.在限期內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2005年10月通過,住建部令第142號,2015年5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過,2021年1月修訂)第三十三條 |
10 | 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 1.首次被發現且違法情節輕微; 2.在限期內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物業管理條例》(2003年6月通過,國務院令第379號,2018年3月第三次修正)第五十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過,2021年1月修訂)第三十三條 |
11 | 物業管理單位發現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有違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規定的行為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 1.首次被發現且違法情節輕微; 2.在限期內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2005年1月通過,建設部令第110號,2011年1月修正)第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過,2021年1月修訂)第三十三條 |
本文版權歸腿腿教學網及原創作者所有,未經授權,謝絕轉載。
上一篇:政策新聞 | 關于鄂州市物業領域專項整治典型案例的通報(第二批)
下一篇:政策新聞 | 2025年遂昌縣教育系統招聘引進教師入圍體檢人員公示
推薦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