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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業主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委員不得有什么行為?
答:業主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委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阻撓、抗拒業主大會履行職責;
(二)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拖延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三)利用職務之便接受減免物業費、停車費,或者索取、非法收受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人提供的利益、報酬;
(四)違反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未經業主大會授權,擅自使用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印章;
(五)打擊、報復、誹謗有關投訴、舉報人;
(六)未經業主大會授權,擅自解聘或者選聘物業服務人;
(七)擅自動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侵占業主共有財產;
(八)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超越業主大會賦予的職權,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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