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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自治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云南省燃氣經營許可管理實施辦法》已于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現就抓好貫徹執行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燃氣經營許可證由市級統一核發
根據《云南省燃氣經營許可管理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全市的燃氣經營許可證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統一核發,瓶裝燃氣供應站由取得本區域內經營許可的瓶裝燃氣企業設立,不單獨發證,納入企業燃氣經營許可證同步審批。燃氣經營許可通過云南政務服務網(https://zwfw.yn.gov.cn/)申請和辦理。縣(區)負責企業、氣站、瓶裝燃氣供應站的日常管理及瓶裝燃氣供應站的現場核查工作。
二、準確把握實施辦法出臺的重要意義
為全面加強城鎮燃氣安全管理,提升燃氣安全隱患和事故的防治水平,國家、省對城鎮燃氣管理重點措施作了優化調整,要求從經營許可審批、企業管理、安全隱患排查整治、設施設備更新改造等方面系統加強城鎮燃氣安全管理工作。為此,國家特別作出了將燃氣經營許可審批事權調整至州市級以上的決定,其本質是要對燃氣經營活動從嚴審批、從嚴管理。各縣(區)要深刻領會把握國家、省城鎮燃氣安全管理工作新變化、新要求的內涵和重要意義,要對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技術規范要求,認真抓好學習和貫徹落實等各項工作。
三、認真做好瓶裝燃氣供應站的現場核查工作
根據《云南省燃氣經營許可管理實施辦法》第九條“燃氣經營許可證核發前應通過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的方式對申請企業的經營許可條件進行審查。發證部門負責燃氣企業的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瓶裝燃氣供應站所在縣(市、區)燃氣管理部門負責供應站現場核查,將核查情況報送州(市)發證部門并出具意見書。”的規定,由各縣(區)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瓶裝燃氣供應站的現場核查工作。請各縣(區)嚴格按照國家、省相關法規規定要求,參照附件的《臨滄市瓶裝燃氣供應站現場核查登記表》,對市級交辦涉及企業燃氣經營許可審批的瓶裝燃氣供應站各項條件開展現場核查,并在要求時限內將核查情況報告(意見書)及核查登記表反饋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各縣(區)務必嚴肅工作紀律,嚴格開展現場核查工作,確保核查全面細致、分析判斷準確、反饋內容客觀真實。
四、認真做好宣傳引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各縣(區)要加強對《云南省燃氣經營許可管理實施辦法》等法規、規范的宣傳,讓燃氣經營企業準確掌握相關法規規定要求,督促企業規范做好燃氣經營許可申請、安全管理等工作,引導社會各方廣泛知曉城鎮燃氣法規規定要求、自覺規范用氣行為、主動參與監督管理,推動全市城鎮燃氣市場加快健康、安全發展。
附件:臨滄市瓶裝燃氣供應站現場核查登記表
臨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5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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