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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湖南省燃氣管理條例》,切實加強我市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服務管理,市住建局起草了《株洲市液化石油氣配送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提出修改意見,建議意見可采取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提出,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5年3月18日。
聯系地址:株洲市蘆淞區新華西路1101號房地產大廈604辦公室(412000);聯系電話:28686098;郵箱:zzrqaqwyh@163.com。
附件:株洲市液化石油氣配送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株洲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5年2月19日
株洲市城區液化石油氣配送服務管理
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規范我市城區液化石油氣配送服務,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城鎮燃氣管理條例》《湖南省燃氣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我市城區液化石油氣的配送服務及其相關管理活動,旨在明確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配送服務人員、用戶以及各相關管理部門的職責,確保液化石油氣配送服務的規范化、安全化、信息化。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液化石油氣配送服務”是指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以下簡稱“供氣企業”),根據液化石油氣用戶(含居民用戶、非居民用戶)要求,按照約定的時限將液化石油氣從供應站配送至用戶用氣地點,并進行鋼瓶接裝,對用戶用氣場所、燃氣設施設備進行安全檢查和安全宣傳的活動。
供氣企業從液化石油氣灌裝站運送至供應站的運輸行為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液化石油氣配送服務工作應當堅持統籌規劃、保障安全、確保供應、規范服務、節能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五條 供氣企業應當按照《燃氣經營許可證》規定的經營區域進行液化石油氣配送,嚴禁跨區域經營液化石油氣,禁止燃氣用戶自提液化石油氣。
第六條 供氣企業應當實行實名制銷售。受理用戶申請時,應當核實用戶身份或者單位名稱、住址或者經營場所,據實登記。
第七條 供氣企業應當向具備安全用氣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提供供氣服務,應當依法與用戶簽訂供用氣合同,明確供用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用戶不得同時與2家及以上供氣企業簽訂供用氣合同。
第八條 供氣企業對配送全過程進行跟蹤管理,建立用戶檔案和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并按照要求向屬地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報送液化石油氣供應統計數據。
第九條 供氣企業應建立液化石油氣配送信息系統,對從事送氣服務的人員及配送工具推行人車對應、固定配送范圍,實現定位監管。
第十條 供氣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配送服務管理制度,并按照規定建立配送服務隊伍,加強液化石油氣配送服務及配送服務人員管理。
第三章 配送服務車輛管理
第十一條 供應站用于為用戶配送液化石油氣的配送服務車輛,應由供氣企業統一購買。配送服務車輛應當采用工業和信息化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公布目錄中的運輸車輛(燃氣專用配送三輪車),不得使用非貨運車輛、摩托車、人力三輪車、廂體封閉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配送液化石油氣。
第十二條 配送服務車輛應統一規格、顏色,車身要求設置醒目的標志字樣,在車身兩側印制“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車”字樣、企業標志、企業送氣熱線電話和核載鋼瓶重量或者數量。配送服務車輛車身標色應采用黃色(加法色系R:255,G:255,B:0),通過加裝捆扎固定設備、防碰撞、滅火等安全設施,達到安全運輸條件后開展配送工作。
第十三條 配送服務車輛應按照公安機關機動車登記規定辦理注冊登記,并向屬地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備案登記、統一編號。未經備案登記的車輛,不得進行液化石油氣配送服務。車輛使用功能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向發證部門報備更新信息。
第十四條 配送服務車輛應滿足以下安全要求:
(一)裝載應當符合核定載質量,不得超載和違法載人,配送服務車輛最高車速不應超過每小時25公里;
(二)配送的鋼瓶應當符合《氣瓶直立道路運輸技術要求》(GB/T30685)的規定,應當作固定處理,不得倒放、疊放和懸掛在廂體外側;
(三)配送服務車輛不得裝載除鋼瓶、配送輔助工具及相關安全防范器材以外的其他貨物;
(四)配送服務車輛應配備必要的消防救援器材,并配備若干鋼瓶角閥堵頭;
(五)配送服務車輛在加油時,車上不得裝載液化石油氣鋼瓶;
(六)配送服務車輛使用年限按相關車輛管理規定執行;
(七)配送服務車輛應當配置衛星定位系統,滿足車輛定位、軌跡記錄、安全警示等功能要求。
第十五條 供氣企業應定期對配送服務車輛使用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落實日常及定期維修和保養制度,保持車輛安全技術狀況良好,禁止帶故障運行。具體檢查項目包括但不限于車輛制動系統、轉向系統、燈光系統、輪胎磨損情況等。對于發現的問題應及時修復并記錄在案。
第十六條 配送服務車輛使用人員應當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不得有超速行駛、闖紅燈、逆向行駛、違法停車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配送服務車輛通行線路應當盡量避開人流車流密集道路和交通高峰,配送服務車輛不得在人員密集場所停靠。確因配送需要,臨時占用非機動車道或者人行道停靠的,應當嚴格按照鋼瓶裝卸的要求執行,完成配送服務后迅速駛離。
第十七條 供氣企業應當為配送服務車輛購買國家規定的保險。
第四章 配送服務人員管理
第十八條 供氣企業應當配備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良好且能夠勝任送氣和安檢工作的配送服務人員,配送服務人員應當持配送服務車輛相匹配的駕駛證從事配送工作。供氣企業應當與配送服務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并購買保險。
第十九條 供氣企業應定期對配送服務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提高其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理能力。培訓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燃氣安全知識、事故案例分析、應急處理技能等方面。
第二十條 配送服務人員應按照國家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著有企業標識的工裝,佩戴工作牌(證),隨身攜帶配送通知單。配送服務人員工作牌(證)應當包含企業名稱、配送服務人員姓名、崗位名稱、工號、照片等。
第二十一條 配送服務人員在配送服務中,應當做到隨瓶安檢,對用戶燃氣設施設備、燃氣燃燒器具和用氣環境進行安全檢查,并填寫安檢記錄表或電子安檢單,對符合安全用氣條件的,接裝完成后檢查是否漏氣,由用戶簽字確認,并記錄存檔;對不符合條件的,積極指導用戶進行整改,不配合整改或無法整改的,不予供氣。
第二十二條 配送服務人員在配送液化石油氣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配送服務過程中,未被送出的實瓶和從用戶處回收的空瓶應當及時送回供應站,不得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
(二)不得進行鋼瓶間相互倒灌、摻雜和傾倒殘液;
(三)應當按照規定處置鋼瓶,不得回收其他企業的鋼瓶,不得擅自處理超期、未定期檢驗等不合格鋼瓶;
(四)在裝車前應進行漏氣檢測,發現鋼瓶漏氣,應當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立即送回供氣企業處理;
(五)不得配送非本供氣企業鋼瓶;
(六)指導、督促用戶安全使用燃氣,告知報修電話。
第二十三條 市公用事業協會應配合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立配送服務人員黑名單制度,對嚴重違法違章的配送服務人員進行公示并限制其在全市范圍內從事液化石油氣配送服務。供氣企業應積極配合,及時上報違法違章行為,共同維護行業秩序和公眾利益。
第二十四條 物業管理單位不得限制持有有效送氣服務證的配送服務人員進入物業管理區域執行送氣任務。
發現無證送氣人員運送液化石油氣時,物業管理單位有權拒絕其進入,并及時反饋至屬地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第五章 經營服務
第二十五條 供氣企業應當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制定配送管理制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配送服務人員,應當對配送服務人員開展專業培訓、安全教育并加強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供氣企業應當在供應站的醒目位置和企業網站、微信公眾號等信息系統公示配送流程、服務承諾、收費標準和個性化服務價格等信息。銷售價應當對外公示,并向用戶提供收款憑證。
第二十七條 供氣企業應當向用戶供應符合國家標準的液化石油氣鋼瓶和液化石油氣,殘液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供氣企業供應的液化石油氣重量不得超出國家標準規定的液化石油氣鋼瓶最大充裝量。
第二十八條 供氣企業應當加強規范化建設,分派配送任務時,應當下達配送通知單;配送通知單應注明用氣單位或者用戶姓名、地址、數量、鋼瓶出廠編號、費用或者價格,配送服務人員姓名、車輛編號或者號牌及用戶簽收等事項。
第二十九條 供氣企業應當建立配送信息化管理系統,為本企業自有產權鋼瓶安裝統一的電子識讀標志,對充裝、配送過程進行識別、定位并建立鋼瓶流轉信息化檔案,對充裝、配送、安裝調試、安全檢查等全流程進行追溯管理。
第三十條 供氣企業應按照行業管理部門的要求,將企業的信息化系統納入燃氣信息化監管平臺進行監管。
第三十一條 供氣企業應當制定用戶安全檢查工作規程,結合隨瓶安檢情況,開展燃氣用戶安全檢查,燃氣用戶不符合安全用氣條件的,應當拒絕為其提供配送服務。
第三十二條 供氣企業應當制定應急預案,配備相應的應急處置人員、車輛、消防救援器材,每年組織配送服務人員進行燃氣安全知識和應急處置培訓,開展應急演練。
第三十三條 供氣企業應按如下服務流程和標準開展液化石油氣配送工作:
(一)訂單接收與確認。用戶通過電話、微信、APP等多種渠道下單后,供氣企業應迅速響應,確認訂單信息無誤,包括用戶地址、聯系方式、所需燃氣量等,并生成配送任務單。
(二)裝車與準備。配送服務人員根據配送任務單,進行安全檢查,確保鋼瓶無泄漏、無損壞。裝車時,應按照核定載質量裝載鋼瓶,并采取有效的固定措施,防止運輸過程中發生碰撞或滾動。
(三)配送與交接。配送服務人員按照規劃路線準時到達用戶指定地點,與用戶進行交接。在交接過程中,應核對用戶信息,確保配送無誤。同時,向用戶宣傳安全用氣知識,提醒用戶注意用氣安全事項。
(四)安全檢查。配送服務人員應對用戶燃氣設備設施進行安全檢查,包括液化石油氣鋼瓶、調壓器、連接管、燃氣器具及燃氣泄漏報警器等。檢查過程中,如發現安全隱患,應立即告知用戶并協助整改。燃氣用戶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且拒不整改的,供氣企業應對該用戶采取暫時停止供氣等保障安全的措施,并向屬地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報告。
(五)信息反饋與記錄。配送服務完成后,配送服務人員應及時將配送情況、安檢結果等信息反饋至供氣企業,并填寫相關記錄表或電子信息記錄單。供氣企業應建立完善的配送服務檔案管理制度,對配送服務過程進行全程跟蹤和記錄。
(六)售后服務。供氣企業應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為用戶提供咨詢、報修、投訴等全方位服務。對于用戶反映的問題和投訴,應及時響應并妥善處理。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會同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應急局等部門定期研究分析液化石油氣配送服務監管中存在的問題,及時改進和完善工作措施,建立日常聯動巡查執法機制,依法打擊液化石油氣配送違法違規行為,規范液化石油氣配送秩序。
第三十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加強液化石油氣配送服務的管理,督促供氣企業按照“統一管理平臺、統一車輛型號、統一外觀標識、統一編號上牌、統一購買保險、統一培訓上崗、統一服務規范、統一著裝服務”的要求完善配送服務體系,依法查處向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應用于經營燃氣的行為。定期對供氣企業配送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提高配送服務質量。
市公安局對非法經營燃氣的“黑窩點”,非法充裝和銷售“黑氣瓶” 等,依法從快從重打擊、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依法對配送服務車輛注冊登記,加強對配送服務車輛及路面通行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駕駛人員無證駕駛、酒駕醉駕、運輸車輛未按規定辦理注冊登記行駛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市交通運輸局應當加強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的管理,對液化石油氣配送運輸加強工作指導。
市應急管理局應當督促指導供氣企業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全員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和監督落實機制,制定從主要負責人到一線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和安全生產重點崗位安全風險、事故隱患清單,按規定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常態化開展員工安全風險教育和應急處置技能培訓,建立企業安全風險隱患臺賬清單并實行閉環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加強對液化石油氣充裝單位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鋼瓶;加強對生產、銷售燃氣及燃氣器具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銷售不合格燃氣燃燒器具、連接管、鋼瓶、減壓閥、燃氣泄漏報警裝置等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市公用事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促進供氣企業提高服務質量和技術水平。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株洲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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