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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薩市配售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決策部署,推動商品房去庫存,進一步擴大住房保障覆蓋面,加快解決工薪收入群體住房困難,穩定工薪收入群體住房預期,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西藏自治區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管理辦法》(藏政辦發〔2021〕10號)《西藏自治區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通知》(藏建辦發〔2022〕68號),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配售配租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選定的保障性住房經營管理單位通過收購、新建方式籌集,限定保障對象、套型面積、配售價格、處分權利,面向符合條件家庭封閉配售配租具有保障屬性的住房。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拉薩市行政區域范圍內保障性住房的申請、審核、配售配租、回購、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 保障性住房堅持以需定購,按照市場化、法治化、規范化原則開展各項工作。
第二章房源收購
第五條 收購項目以整單元、整層商品房為主,房源不得存在查封等限制交易的情況,且房源周邊公共服務配套設施成熟,交通便利。主城區(達孜區、城關區、文創園區、高新區、經開區、堆龍德慶區)外的各縣(區)保障性住房需求較大時,可視情況開展。
第六條 房源面積原則上為70平方米至140平方米,對于條件優質的房源可適當放寬標準。用于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企業引進人才等購買的保障性住房房源,原則上面積標準不超過140平方米/戶;用于租賃的保障性住房,原則上面積標準按照70平方米/戶收購,不得超過100平方米/戶。
第七條 房源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一)達到銷售條件且權屬清晰,滿足金融機構發放貸款要求,房屋不得存在查封等限制交易的情況;
(二)房源必須為現售商品房,項目“五證”齊全,配售房源具備清水房交房條件;配租房源需要進行裝修,達到直接入住條件,且沒有與房屋直接相關的法律糾紛案件;
(三)未納入政府土地征收或儲備計劃。
第八條 保障性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公開收集房源信息,包括出讓房源清單、房源出讓報價、房源出讓承諾書、房源權屬證明材料等,并對征集房源資料合規性及房源地理位置、交通狀況、物業形態、周邊環境、生活配套設施、房屋狀況等條件,進行審查和初步篩選。初步篩選符合條件的房源應當納入房源儲備庫管理。
第九條 收購價格由保障性住房經營管理單位進行核算,以劃撥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不超過5%利潤為收購價格上限,與房地產企業平等協商收購項目價格。劃撥土地成本、建安成本以主管部門評估出具結果為準。
第三章房源配售配租
第十條 保障對象為住房困難工薪收入群體、引進人才、新畢業大學生、務工群體、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以及市政府規定的其他群體等,并根據供給能力進行動態調整,逐步將范圍擴大到整個工薪收入群體。
第十一條 保障性住房以居民家庭為單位申購,家庭成員包括夫妻雙方、父母和未成年子女。申購家庭應選取1人作為保障性住房的主申請人,主申請人應年滿18周歲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主申請人自行選擇是否將未成年子女作為共同申請人,未成年子女作為共同申請人,不影響其成年后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
申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已享受過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需按規定騰退原政策性住房。
第十二條 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積應低于30平方米,且至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主申請人為本市戶籍;
(二)主申請人連續12個月以上繳納社會保險且處于參保繳費狀態。
第十三條 申請租賃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成員中具有本市戶籍或者持有轄區公安部門發放的居住證明;
(二)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低于自治區公布的城鎮居民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標準(按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換算);
(三)申請人在當地無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第十四條 拉薩市人才引進人員參照人才引進相關辦法購買配售性保障性住房,不受上述設定的戶籍、社保、家庭人均住房面積等條件限制。
第十五條 保障性住房項目配售均價按照收購成本(包括收購費用、財務成本等),加適度合理利潤進行核算,原則上不超過收購成本的5%。
保障性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可根據核定的配售均價,結合樓棟、樓層、朝向、戶型等因素擬定單套房屋銷售價格,實行一房一價,明碼標價,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項目最終銷售均價不得高于核定的配售均價。
第十六條 保障對象施行入庫管理制度,符合我市保障對象條件、有購房或租賃意向的家庭,應在規定時間內進行信息申報,申報家庭應當如實填報并提供與申報保障性住房有關的各類信息及證明材料。
保障對象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簽訂相關承諾書,同意授權相關部門查驗申請保障性住房有關的各類信息。保障對象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在規定時間申請數據更新。未入庫的保障對象不得申請配售配租。
第十七條 保障性住房項目,年度收購計劃按照95%用于配售原則進行,用于配售的按照“先認購、后收購”程序開展,用于配租的,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收購。嚴格遵循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每個保障對象家庭只可購買、租賃一套保障性住房。
第十八條 項目配售配租前,保障性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制定配售配租方案,方案應包含項目基本情況、配售條件、配售程序、配售價格等內容。
第十九條 保障性住房配售具體流程如下:
(一)項目公告。保障性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根據配售方案,制定保障性住房項目配售公告,向社會公布。公告中應當明確房源情況、受理時間、受理程序等內容。
(二)購房申請。保障性住房按項目批次接受申請,已入庫的申購家庭,需對家庭變化情況進行更新后,向保障性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提出購房申請;未入庫的家庭,應先申請入庫,再向保障性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提出購房申請。
(三)申購資格審核。由市住建部門對入庫資格進行審核并予以公示,并將入庫信息同步推送保障性住房經營管理單位,保障性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根據入庫情況對本批次項目申購家庭資格進行核定并報送市住建部門備案。申購家庭資格審核通過后在相關平臺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申購家庭取得項目申購資格,納入本批次項目選房范圍。對審核不符合保障條件的家庭給予反饋,申購家庭對核查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滿前提出復核申請,保障性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后再次反饋。
(四)確定選房順序。保障性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根據申購登記和資格審核情況綜合確定選房順序。
(五)現場選房。申購家庭按照已確定的選房次序進行現場選房,選定后現場繳納購房定金,簽訂認購協議,定金的退還條件按認購協議約定執行。申購家庭放棄選購或未在規定期限內選房的,選房資格作廢,按順序依次遞補。
(六)房源確定。當簽訂認購協議家庭達到一定數量時,保障性住房經營管理單位開展實質性收購,具體事宜由保障性經營管理單位確定。
(七)簽訂合同。申購家庭選定保障性住房后,應當在規定時間辦理購房手續,與保障性住房經營管理單位簽訂購房合同,繳納購房首付款或全款。貸款購房的家庭,可按規定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或商業銀行按揭貸款。
(八)房屋交付。保障性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在約定時間向申購家庭交付房屋。
第二十條 因申購家庭原因最終未購買的,申購家庭三年內不得申購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一條 保障性住房配租具體流程如下:
(一)項目公告。保障性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根據配租方案,制定保障性住房項目配租公告,向社會公布。配租公告中應當明確房源情況、受理時間、受理程序等內容。
(二)租賃申請。保障性住房按項目批次接受申請,已入庫的申請家庭,需對家庭變化情況進行更新后,向保障性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提出租賃申請;未入庫的家庭,應先申請入庫,再向保障性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提出租賃申請。
(三)配租資格審核。由市住建部門對入庫資格進行審核并予以公示,并將入庫信息同步推送保障性住房經營管理單位,保障性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根據入庫情況對本批次項目申請家庭資格進行核定并報送市住建部門備案。申請家庭資格審核通過后在相關平臺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申請家庭取得項目申請資格,納入本批次項目選房范圍。對審核不符合保障條件的家庭給予反饋,申請家庭對核查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滿前提出復核申請,保障性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后再次反饋。
(四)輪候配租。公示無異議的,公示期結束后進入輪候配租期間等待配租。輪候期間,申請人家庭收入、住房及人數情況等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主動向市住建部門如實提交書面材料,重新審核資格。
(五)合同簽訂。經過輪候配租到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家庭,應當與保障性住房經營管理單位簽訂租賃合同,辦理其他規定手續,按時繳納租金。租賃合同期限一般不得少于1年,但不得超過5年。
(六)房屋交付。保障性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在約定時間向申請家庭交付房屋。
第二十二條 開發建設單位辦理保障性住房首次登記后,應當及時為購房家庭辦理不動產分戶登記,保障性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協助購房家庭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房屋權利性質為 “保障性住房”,不動產登記部門在不動產權證附記欄中注明“實行封閉管理,不得自行上市交易”。房屋應當納入全國保障性住房信息管理系統統一管理。
第二十三條 購買和租賃保障性住房不可同時享受。正在享受公租房、周轉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后,應在房屋交付6個月內退出公租房、周轉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四條 保障性住房項目應當納入街道和社區網格化管理,發揮黨建引領作用,建立和完善居住社區管理機制。
保障性住房項目與商品房項目享受同等物業服務。
第二十五條 對于交付后一年內未能配售的房源,根據需求轉為保障性租賃住房或人才公寓,由保障性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提供配租住房保障,租賃期滿后根據安排轉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租賃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標準,參照市場情況按年度實行動態調整,不得超過同類地段、同等品質商品房市場租金的80%。
第四章售后管理
第二十六條 保障性住房實行嚴格的封閉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違規違法將保障性住房變更為商品住房流入市場。保障性住房不得設定除購房貸款擔保外的抵押權。
第二十七條 保障性住房實行封閉流轉和回購方式的退出保障機制,具體管理辦法由市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制定。購買保障性住房辦理不動產權證未滿5年的,原則上不得申請回購或封閉流轉,本辦法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除外。辦理不動產權證滿5年的,原則上通過封閉流轉方式面向符合我市保障條件的對象轉讓。
特殊情形包括主申請人去世、離退休出藏及保障性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規定的特殊情形等。
第二十八條 保障性住房因繼承、遺贈、離婚析產而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房產性質仍為保障性住房。因繼承、遺贈、離婚析產獲得保障性住房的,不得再行申購保障性住房,如要申購保障性住房,需先向保障性住房經營管理單位申請回購或封閉流轉。
第二十九條 保障性住房的封閉流轉、回購價格以配售價格為基礎,綜合考慮房屋折舊因素及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確定。
第三十條 因保障性住房回購或封閉流轉產生交易稅費的,按照相關政策依法依規予以征免。
第三十一條 申請回購或封閉流轉的保障性住房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無貸款、無抵押、無租賃、無法律糾紛;
(二)未改變居住用途、房屋結構無拆改、設施設備無缺失;
(三)水、電、燃氣、供熱、電信、有線電視等公共事業費用和物業服務費用已結清;
第三十二條 申請封閉流轉的,由保障性住房購買家庭提出申請,保障性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對申請家庭進行審核,符合封閉流轉條件的,將該房屋納入房源庫,根據實際情況面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封閉流轉。
第三十三條 購房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障性住房經營管理單位組織回購,回購款應優先用于清償回購房屋未結清的貸款和回購產生的各項稅費等:
(一)因銀行業金融機構或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實現抵押權而處置該套住房的;
(二)因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等原因需處置該套住房的。
第三十四條 保障性住房的使用家庭應當遵守國家、自治區、市有關政策規定,按照合同約定使用保障性住房,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擅自轉讓、轉租、贈予保障性住房;
(二)改變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用途;
(三)無故閑置保障性住房1年以上;
(四)破壞保障性住房主體結構;
(五)其他違法違規情形。
對存在上述情形的,保障性住房經營管理單位除按合同約定收取相應違約金外,可要求使用家庭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保障性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有權收回保障性住房,同時該家庭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五條 對由保障性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回購的保障性住房,繼續作為保障性住房使用,面向符合條件的家庭配售。回購的保障性住房再次配售價格按照回購價格并考慮房屋折舊、物價水平、回購稅費成本等因素確定。
第三十六條 申購家庭通過瞞報信息、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得保障性住房申購資格的,取消其申購資格;已繳納定金的,按認購協議約定執行;已簽訂購房合同但未交付保障性住房的,解除購房合同;已交付保障性住房的,申購家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執行,騰退保障性住房,涉及購房貸款的應先清償相關貸款后,由保障性住房經營管理單位依法依規收回其保障性住房;逾期未處理的,應當依據合同約定,通過司法途徑處理。禁止該家庭五年內再次申購其他保障性住房。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拉薩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執行期為2年。
拉薩市配售配租型保障性住房輪候庫管理辦法 (試行)
為加快解決工薪收入群體住房困難,推動保障性住房規劃建設,加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籌建和供給工作,規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國發〔2023〕14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輪候庫建設
符合我市保障對象條件、有購房意向的家庭,應在規定時間內進行輪候庫信息申報,申報家庭需如實填報并提供與申購保障性住房有關的各類信息及證明材料。同時保障對象申請入庫實行承諾制,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簽訂相關承諾書,同意授權相關部門查驗申購保障性住房有關的各類信息。申報家庭承諾符合我市保障對象條件即可入庫,申購資格按項目批次審核公示,根據項目來源分別由市級、區級組織查詢核定。
第二條 配售配租對象
保障性住房保障對象為本市住房困難工薪收入群體、引進人才、新畢業大學生、務工群體、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以及市政府規定的其他群體等,并根據供給能力進行動態調整,逐步將范圍擴大到整個工薪收入群體。
第三條 申請條件
申請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家庭為單位,申購家庭應選取1人作為主申請人。主申請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申請家庭成員包括夫妻雙方、父母和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達到法定年齡后,可再次申請);單身戶家庭申請人應達到法定年齡。申請家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積應低于30平方米,且至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主申請人為本市戶籍;
(二)主申請人連續12個月以上繳納社會保險且處于參保繳費狀態。
第四條 材料提交渠道
根據項目來源,分別由市級、區級進行申購資格審核,各相關部門按職責對申購家庭信息進行查驗,授權保障性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對本批次項目申購家庭資格進行初步核定后,分別由市、區住建部門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復核,申購家庭資格審核通過后,分別由市、區住建部門組織在官方平臺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申購家庭取得項目申購資格,納入本批次項目選房范圍。對審核不符合保障條件的家庭給予反饋,申購家庭對核查結果有異議的,可在規定時間提出復核申請,由審核部門組織開展復核工作并再次反饋。
第五條 提交材料清單
配售配租型保障性住房需提交申請表、戶口簿、身份證、住房情況(含不動產查詢結果)、社保繳存證明、未享受政策性住房證明等原始材料,申請配租家庭需提供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低于自治區公布的城鎮居民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標準證明,并提供個人資料承諾書。
第六條 配售配租保障性住房形式
配售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實行封閉流轉和回購方式的退出保障機制。購買保障性住房辦理不動產權證未滿5年的,不得申請回購或封閉流轉,本辦法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除外。辦理不動產權證滿5年的,原則上通過封閉流轉方式面向符合市場保障條件的對象轉讓。項目配售較長時間后仍有剩余房源的,報請同級政府同意后,可結合實際暫時轉化為保障性租賃住房。承租人有購買意愿的,在符合申請條件的情況下依法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1.購房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配售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經營管理單位組織回購,回購款應優先用于清償回購房屋未結清的貸款和回購產生的各項稅費等:
(1)因銀行業金融機構或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實現抵押權而處置該套住房的;
(2)因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等原因需處置該套住房的。
2.配售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購房家庭應當遵守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規定,按照合同約定使用保障性住房,不得有以下情形:
(1)擅自轉讓、轉租、贈予保障性住房;
(2)改變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用途;
(3)無故閑置保障性住房1年以上;
(4)破壞保障性住房主體結構;
(5)其他違法違規情形。
第七條 監督管理
1.各相關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履行監督責任,配售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展保障性住房配售、運營管理工作,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要立即進行整改,并依法依規承擔相應責任。
2.申購家庭通過瞞報信息、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得配售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申購資格的,取消其申購資格;已繳納定金的,按認購協議約定執行;已簽訂購房合同但未交付保障性住房的,解除購房合同;已交付保障性住房的,申購家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執行,騰退保障性住房,涉及購房貸款的應先清償相關貸款后,由保障性住房經營管理單位依法依規收回其保障性住房,按照購房價格-房屋折舊-回購產生的各項稅費等方式核算退還金額,不予利息補償;逾期未處理的,應當依據合同約定,通過司法途徑處理。禁止該家庭五年內再次申購其他保障性住房。
3.購房家庭有本辦法第7條第2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根據項目來源,分別由市、區相關部門責令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根據有關政策法規進行處理;造成損失的,申購家庭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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