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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調整現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投標報價評審辦法》的通知
川建行規〔2024〕17號
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根據《四川省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費計價管理辦法》(川建行規〔2024〕15號)、《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調整現行〈四川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定額〉其他總價措施項目費計取標準和工程量清單計價表的通知》(川建標函〔2024〕3159號)和《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規范建設工程建筑垃圾和拆除垃圾外運及處置費計價的通知》(川建標函〔2024〕3160號)有關規定及相關標準的變化,結合工程量清單招標投標報價評審需要,現對《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投標報價評審辦法》(川建行規〔2021〕3號)相關內容作如下調整:
一、將第六條中的“《四川省建設工程造價電子數據標準》(DBJ51/T048-2015,以下簡稱《數據標準》)”調整為“《四川省建設工程造價電子數據標準》(DBJ51/T048-2021,以下簡稱《數據標準》)”。
二、將第十九條中“(十)未響應招標文件中對投標人投標報價其他實質性要求的。”調整為“(十一)未響應招標文件中對投標人投標報價其他實質性要求的。”;增加“(十)投標報價中應填報而未填報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外運及處置費的;”。
三、將第二十一條中的“(四)安全文明施工費和規費計取基礎報價評審”調整為“(四)規費計取基礎報價評審”。
四、將第二十五條調整為:
“第二十五條 規費計取基礎報價評審
(一)投標人投標報價中單位工程的規費計取基礎(分部分項工程及單價措施項目定額人工費)低于或高于招標控制價相應金額30%的,評標委員會應對其投標報價中規費計取基礎的合規性、合理性進行分析,并可根據分析情況和評審需要向投標人提出詢問。
(二)對投標人投標報價中單位工程的規費計取基礎低于或高于招標控制價相應金額30%的,評標委員會通過對投標報價及投標人的答復進行分析、論證和評估,并按照下列原則判斷投標人是否存在擅自改變規費計取基礎的情形。
1.評標委員會經過對投標報價(包括規費計取基礎低于或高于招標控制價相應金額30%的說明)的分析、論證、評估,認為其投標報價明顯不合理的,應認定該投標人擅自改變規費計取基礎報價。
2.投標人對評標委員會提出的詢問不能說明理由或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應認定該投標人擅自改變規費計取基礎報價。
3.投標人對評標委員會提出的詢問拒絕回復,或回復沒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或簽章的,應認定該投標人擅自改變規費計取基礎報價。
(三)被判定為擅自改變規費計取基礎的投標報價,評標委員會應否決其投標。
對投標人投標報價中單位工程的規費計取基礎低于或高于招標控制價相應金額30%的,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其不存在擅自改變規費計取基礎情形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簽字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五、附件表格的調整
(一)刪去“2.5.1 安全文明施工費計取基礎分析記錄表”和“4.5.1 安全文明施工費計取基礎評審表”兩個表格。
(二)將“2.5.2 規費計取基礎分析記錄表”名稱調整為“2.5.1 規費計取基礎分析記錄表”。
(三)增加“2.9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外運及處置費分析記錄表”,詳見附件1。
(四)調整“3.3已標價工程量清單評審表”,增加“投標人應填報而未填報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外運及處置費的”欄,詳見附件2。
(五)刪去“4.5安全文明施工費和規費計取基礎報價評審表”名稱,將“4.5.2規費計取基礎評審表”名稱修改為“4.5規費計取基礎報價評審表”。
六、各電子輔助評標軟件開發企業應積極配合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的電子輔助評標軟件聯測,并同步更新到“四川省建設工程造價數據標準檢查工具軟件”的檢查規則中。
七、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31年4月1日。2025年1月1日起發出招標文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投標報價評審應執行本通知。
附件:
1. 2.9 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外運及處置費分析記錄表
2. 3.3已標價工程量清單評審表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4年12月27日
來源:四川省住建廳 官網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師
202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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