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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政府印發《濱海新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津濱政規〔2023〕1號,以下簡稱《辦法》)。按照《濱海新區行政規范性文件后評估制度》(津濱政辦發〔2022〕28號)有關規定,為全面客觀地了解《辦法》實施效果和執行情況,對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梳理分析,濱海新區住房和建設委員會組織開展了《辦法》的后評估工作。
一、評估工作基本情況
(一)評估時間
2025年3月至4月。
(二)評估方法
綜合運用工作自查、專題調研、滿意度調查、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征求相關職能部門意見等多種評估方法實施評估工作,廣泛獲取《辦法》各方主體意見和建議。
(三)評估過程
1.前期準備工作,開展前期資料梳理分析,研究《辦法》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
2.成立評估小組,負責評估工作日常推進,同時邀請法律顧問、行業專家對評估工作進行過程指導和質量把關。
3.制定評估方案,制定《辦法》評估方案,細化工作任務和時間安排。
4.開展調查研究,組織開展資料梳理、組織專題調研、進行滿意度調查、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征求相關職能部門意見等工作,全面評估《辦法》的實施情況。
二、執行情況和實施效果
(一)質量分析評價
1.合法性
《辦法》是對濱海新區公共租賃住房做出的管理制度安排,依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自然資源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發展公租房的意見》(建?!?019〕55號)、《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辦法》(津政令第54號)、《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津政規〔2020〕5號)等有關規定,內在邏輯結構比較嚴密,表述準確?!掇k法》符合《濱海新區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辦法》及《濱海新區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修訂稿于2023年經區政府第4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以濱海新區人民政府名義印發《濱海新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津濱政規〔2023〕1號),于2023年7月7日正式實施。制修訂過程中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公正公開并充分征求聽取各方意見。
2.合理性
目的正當。《辦法》主要規定較好地體現正當性,例如:第八條是對公共租賃住房配套設施建設標準的規定,是提高濱海新區公共租賃住房公共服務配套水平的保障,有利于實現《辦法》追求的公共利益。
作用合理。《辦法》明確了區級各相關部門的工作內容和相關職責,規范了公共租賃住房規劃建設、申請準入、配租管理、使用退出程序,對規范各方行為、保障公共租賃住房籌集建設標準、運營管理服務等方面具有較好的促進作用。
3.協調性
《辦法》未發現與上位法或其他規章、文件相抵觸的情形。
4.可操作性
行政管理可操作。《辦法》第四條明確了區級各相關部門的工作內容和相關職責,讓監督執法有法可依,對督促相關單位認真執行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提供了必要依據。
具體條款可執行。如《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了公共租賃住房的準入制度,明確了申請濱海新區公共租賃住房應符合的條件,條款具有具體的指向性要求,便于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執行。
5.規范性
文本結構完整?!掇k法》共40條,主要涵蓋了目的、適用范圍、規劃建設、申請準入、配租管理、使用退出等管理內容與主體責任,從整體上來看,結構和內容較為完整。
語言表達準確?!掇k法》法律概念術語準確、統一、規范,不存在非法律性語言表述,有關表述符合規范性文件管理要求。
6.績效性
主要內容得到普遍遵守與執行,達到起草目的。
(二)主要內容執行情況
《辦法》共40條,明確了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申請準入、經營管理、使用退出和監督管理等要求。自《辦法》實施以來,實現了濱海新區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水平提高、公共租賃住房服務質量和效率提升,推動公共租賃住房相關管理工作有序開展。
(三)管理辦法實施成效
1.推動公共租賃住房規范發展
一是管理機制不斷健全,自《辦法》實施以來,印發了一系列配套政策、措施,政策機制不斷完善。二是工作機制更加高效。實現了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受理常態化、項目登記常態化、管理標準化,通過市場化運作加強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水平,提高經營效益,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強化安全管理、提升服務品質。
2.提升公共租賃住房民生效益
一是需求人群定位更加精準,調整了優先保障家庭類別,將原來可優先搖號的租房補貼殘疾類家庭調整為按照國家關于對優撫對象、勞動模范、失獨家庭、見義勇為等人員中特殊困難群體要予以優先保障的要求,公共租賃住房搖號、選房次序不斷完善。二是筑牢民生保障,在《辦法》的引領下,各管理部門聯動不斷加強,持續高效做好公共租賃住房保證金的提前支取、日常退繳等工作,提升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居民滿意度;日常巡查及房屋管理更加受到重視,應急維修速度和服務質量不斷提高,為承租家庭提供更安全、便捷的居住體驗。
三、存在問題
通過調研發現,《辦法》在執行過程中還存在公共租賃住房承租資格標準有待提升、租金清欠騰退困難、資金使用機制有待完善等問題。
四、評估結論和意見建議
《辦法》的起草理念符合當時管理需要,并具有一定的實操性,實施以來,基本實現了起草目的。綜合來看,《辦法》較好地落實了《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自然資源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發展公租房的意見》(建保〔2019〕55號)、《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辦法》(津政令第54號)和《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津政規〔2020〕5號)及其他有關規定,與上位法以及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大方向要求匹配度較高,不存在根本性、原則性的沖突,主要規定多數已經落實到位,且發揮出重要作用,為濱海新區公共租賃住房提供了堅實的管理基礎和實用性抓手,在未來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中,仍然有繼續保留和持續推進的必要,建議繼續施行。
天津市濱海新區住房和建設委員會
202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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