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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利廳
關于印發(fā)《四川省水利工程設計變更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市(州)水利(水務)局,廳直屬各單位,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我省水利工程建設管理,進一步規(guī)范設計變更行為,保證工程建設質量,控制工程投資,經研究,決定將《四川省水利工程設計變更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川水行規(guī)(2023]1號)由試行轉為正式施行。現予以印發(fā),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四川省水利廳
2025年4月1日
四川省水利工程設計變更管理實施細則
為加強我省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嚴格基本建設管理程序,進一步規(guī)范設計變更行為,保證工程建設質量,控制工程投資,提高工程勘察設計水平,根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水利工程設計變更管理暫行辦法》(水規(guī)計〔2020〕283號)等有關文件及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我省新建、續(xù)建、改(擴)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的設計變更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的設計變更管理可參照執(zhí)行。由水利部批復初步設計的水利工程,應一并遵循水利部相關設計變更要求;水利部已制定相關專項工程設計變更具體管理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指設計變更是自水利工程初步設計批準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驗收之日止,對已批準的初步設計進行的修改活動。
第三條水利工程設計變更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項目主管部門具體負責項目設計變更工作的監(jiān)督管理;項目法人具體承擔建設項目的設計變更組織、實施和管理,負責建立設計變更動態(tài)管理臺賬。
第四條水利工程設計變更應當以提高設計質量、控制建設投資和綜合利用資源為目標,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水利工程強制性標準及技術規(guī)范,有利于確保工程項目質量、安全、工期等,提高功效和完善使用功能,符合環(huán)境保護等要求。應嚴格控制重大設計變更,減少一般設計變更。
第五條水利工程設計變更應按本實施細則履行相應程序,涉及的建設征地和移民安置、水土保持設計、環(huán)境保護等設計變更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已經批準的初步設計,不得支解設計變更規(guī)避審批。
第二章 設計變更的分類管理
第六條水利工程設計變更按設計變更的性質、規(guī)模及影響程度等,分為重大設計變更和一般設計變更。設計變更的分類參照附件劃分,界定不清的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界定。
第七條水利工程重大設計變更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負責審批(水行政主管部門參與聯合審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牽頭辦理)。一般設計變更文件由項目法人組織有關參建方研究確認后實施變更,并報項目主管部門核備;其中,技術方案有較大變化、工程投資有較大影響的一般設計變更,以及項目主管部門認為必要的,應組織審批,需項目主管部門組織審批的一般設計變更可參照附件進行劃分。設計變更文件審查批準后,由項目法人負責組織實施。
第八條涉及工程開發(fā)任務變化及工程規(guī)模、設計標準、總體布局等方面的重大設計變更,應事先征得可行性研究報告(或相當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部門的書面同意。
第三章 設計變更的程序管理
第九條設計變更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出設計變更。根據建設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參建各方及項目法人均可提出設計變更建議。參建各方提出設計變更建議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向項目法人提出,并應注明變更理由;
(二)項目法人組織評估。項目法人應當對設計變更建議及理由進行評估。必要時,可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單位及有關專家對設計變更建議進行技術、經濟論證;
(三)設計變更責任認定。設計變更前,應由項目法人組織,依照水利工程建設程序及相關技術文件對設計變更的因果關系進行定性、定量評斷,并形成設計變更原因調查文件及責任認定意見。其中,重大設計變更的責任認定意見應由項目主管部門復核確認;
(四)設計單位開展變更設計。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變更,原則上應委托原勘察、設計單位進行。經原勘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或在特定條件下,項目法人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進行修改。修改單位對修改的勘察、設計文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條涉及其他地區(qū)或行業(yè)的設計變更,項目法人應事先征求有關地區(qū)和部門的意見。
第十一條重大設計變更文件的設計深度應當滿足初步設計階段的設計深度要求,有條件的可按施工圖設計階段的設計深度執(zhí)行,主要內容應包括:
(一)工程概況,設計變更發(fā)生的緣由,設計變更的依據,設計變更的項目和內容,設計變更方案及技術經濟比較,設計變更對工程任務和規(guī)模、工程安全、工期、移民征地、水土保持、生態(tài)環(huán)境、工程投資和效益等方面的影響分析,與設計變更相關的基礎及試驗資料、專題研究報告、項目原批復文件等;
(二)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圖紙及原設計方案相應圖紙;
(三)變更方案工程量、投資以及與原初步設計方案變化對比。
第十二條重大設計變更申請審批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設計變更報批的申請文件。內容應包括擬變更設計的工程項目名稱、工程的基本情況、設計單位、變更原因、變更依據、變更的主要內容、變更前后對應的工程量及投資變化;
(二)設計變更報告;
(三)資金籌措文件。設計變更后導致工程投資超批復概算的,應按照批復的資金籌措方案,明確設計變更投資增加部分的建設資金籌措計劃,由出資方出具資金落實文件;
(四)設計變更責任認定意見。應提供項目主管部門確認的責任認定意見,包括:工程簡介、設計變更原因、設計變更影響、參建各方簽字確認的責任認定結果。對因項目建設有關單位過錯引起工程設計變更的,應明確責任單位及相應責任,必要時附責任追究的相關文件;
(五)審批部門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十三條需項目主管部門組織審批的一般設計變更的程序可參照重大設計變更的程序執(zhí)行。
第十四條其他一般設計變更的設計深度原則上應達到施工圖設計階段的設計深度,其變更文件的編制內容可根據工程實際情況適當簡化,并由勘察設計單位報項目法人確認。項目法人應組織有關參建單位審核確認后實施,并報項目主管部門核備。項目法人應加強對其他一般設計變更的管理,做好質量、安全、投資控制。
第十五條設計變更審批部門在批準設計變更文件時,原則上應對設計變更投資進行認定。經認定的設計變更投資,僅作為控制項目投資規(guī)模的參考,不作為施工單位的計量支付依據。設計變更投資原則上按審定的初步設計概算編制原則、依據和方法進行編制。
第十六條特殊情況重大設計變更的處理:
(一)對需要進行緊急搶險的工程設計變更,項目法人可先組織進行緊急搶險工程的處理,同時通報初步設計審批部門及項目主管部門,并按照本實施細則辦理設計變更審批手續(xù),并附相關的資料說明緊急搶險的情形;
(二)若工程在施工過程中不能停工,或不繼續(xù)施工會影響工程度汛安全、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質量事故的,經項目法人、監(jiān)理單位、勘察設計單位同意并簽字認可后即可施工,但項目法人應將有關情況在5個工作日內報告項目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按照本實施細則辦理設計變更審批手續(xù)。
第四章 設計變更的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七條水利廳負責指導全省水利工程設計變更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具體負責省直管及跨市(州)重大水利工程的設計變更監(jiān)督管理。各市(州)、縣(市、區(qū))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級水利工程設計變更的監(jiān)督管理。
第十八條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水利部有關規(guī)定,由于項目建設各有關單位的過錯引起工程設計變更并造成損失的,有關單位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強化設計變更責任管理。有以下行為和問題的,應當責令改正,并按照“誰主導,誰負責”的原則,依據相關法規(guī)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一)未按規(guī)定權限、條件和程序審查、報批工程設計變更文件的;
(二)將工程設計變更支解規(guī)避審批的;
(三)非特殊情況未經審批(審核),擅自實施設計變更的;
(四)編制的設計變更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或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五)工程參建單位借設計變更變相調整工程建設規(guī)模和建設內容的;
(六)項目法人管理不當、勘察設計單位前期勘察設計深度不足、施工單位不具備投標承諾的施工能力,導致重大設計變更的。
第二十條未履行設計變更程序的工程項目,項目主管部門應追究相關責任單位責任,并由有資質的單位對項目進行檢測、鑒定、評估,對不滿足初步設計批復要求的應予以整改,相關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
第二十一條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全面檢查竣工項目是否符合批準的設計文件要求,未經批準的設計變更文件不得作為竣工驗收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重大設計變更和需審批的一般設計變更情況納入建設項目監(jiān)管系統監(jiān)管;設計變更的責任認定情況納入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
第二十三條本實施細則2025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1.設計變更分類指導表(樞紐工程)
2.設計變更分類指導表(引調水工程)
3.設計變更分類指導表(閘壩工程)
4.設計變更分類指導表(堤防工程)
來源:四川省水利廳 官網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師
202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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